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道路客运市场监督,根据《文山州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就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三)组织化、集团化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行为。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举报人举报时需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确保举报线索详实有效:
1.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特征、车身颜色等;
2.非法营运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车辆行驶路线及方向;
3.能够证明非法营运行为的现场照片、视频音频资料、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
4.若涉及组织化、集团化非法营运,需提供组织者信息、车辆聚集点位、活动规律等相关线索。
(三)举报人应配合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拒不配合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权利。
三、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经查实,对非法营运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处罚金额的2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线索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三)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就同一线索向多个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同时符合两项奖励情形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奖励。
四、不予奖励情形
(一)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不成立的;
(二)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举报内容模糊不清,缺乏有效线索无法查证,或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或结案的;
(五)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及前述主体授意人员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五、举报方式
(一)受理部门: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8个大队;
(二)举报形式:
1.举报电话。
文山大队:0876-2122104;砚山大队:0876-3063109;西畴大队:0876-7622352;麻栗坡大队:0876-3065281;马关大队:0876-7122151;丘北大队:0876-4122387;广南大队:0876-5150371;富宁大队:0876-612237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来访地址。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山大队(文山市开化北路14号)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砚山县市政中路)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畴大队(西畴县西洒镇龙泉开发区(县公安局斜对面);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麻栗坡大队(麻栗坡县魁角路30号);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马关大队(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379号);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丘北大队(丘北县锦屏镇椒莲路46号);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南大队(广南县莲城镇环城东路56号);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宁大队(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片区40米大街)。
六、相关责任
(一)举报人应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虚构事实、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举报人应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严禁采取危险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因违法收集证据或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责任。
(三)执法部门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及奖励信息等,严禁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泄露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