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林业和草原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审批,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内容和程序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实施建设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实施建设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县(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报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审查,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出具核准文件。
(三)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实施建设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县(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报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审查,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出具核准文件。
(四)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办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由实施建设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通过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向县(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县(市)林业和草原局按规定审核后出具许可文件。涉及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先按程序获得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二、进一步明确申报材料和内容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的申请材料:
1.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项目的申请文件;
2.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文本及批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
3.拟建项目选址方案(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4.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提供图件符合规范要求,准确反映拟建项目选址方案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关系;阐明项目用地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申报项目选址方案的技术指标);
5.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及施工期、运营期的保护措施;
6.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
7.项目用地红线图;
8.项目用地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其他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关系。
(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的申请材料:
1.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项目的申请文件;
2.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文本及批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
3.拟建项目的选址方案报告,主要包括:(1)拟建项目选址方案(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2)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3)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及施工期、运营期的保护措施;(4)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工可方案、概念性方案及其他基础资料;(5)项目用地红线图;(6)项目用地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关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划中有布局方案的项目,以及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改建复建类项目,仅需提供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工可方案、概念性方案)及其他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3项。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的申请材料:
1.从事建设活动的申请材料:
(1)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项目的申请文件;
(2)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文本及批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
(3)拟建项目选址方案(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4)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提供图件符合规范要求,准确反映拟建项目选址方案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关系。阐明项目用地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申报项目选址方案的技术指标);
(5)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及施工期、运营期的保护措施;
(6)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
(7)项目用地红线图;
(8)项目用地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其他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关系。
2.从事建设活动以外的申请材料: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申请文件;
(2)活动方案和预案及其他基础资料;
(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的审批管理
(一)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不予核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不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禁止性规定的,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办理:
1.未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自然灾害修复、国防建设等特殊类重大建设项目和符合专项规划的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国家或省、州基础设施类重大建设项目。
2.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但规划中没有具体布局方案的基础类、民生类重大建设项目。
(二)对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拟建项目,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组织文山州自然保护地专家库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并邀请相关县(市)林业和草原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参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对选址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及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准机关批准。
(四)县(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在次年一月前将上年度审批的项目、活动等清单报送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因上级政策变动或上级有其他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附件:1.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报表
2.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3.XXX项目涉及XXX风景名胜区选址方案报告(编制大纲参考)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