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州发展改革委通过意见征求、举行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定了《文山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报经十五届州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机制内容公告如下。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
文山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全部使用LNG、CNG的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采购价格和运输费用加权平均确定。
实施联动时,考虑燃气企业全部经营区域内的气源采购价格。对燃气企业经营区域内存在接入中缅天然气管道、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统一定价管理,气源采购价格按照统一定价范围内的所有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1年为周期进行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进行联动,1年内不超过2次。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当期预测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价格主管部门参考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气源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结合实际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当期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幅度
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上调时,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单次下调幅度不限。对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可按照审慎原则分周期逐步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幅度原则上不设限制。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适度控制居民、非居民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当上游价格持续大幅上调,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五、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管输价格+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已包含管输价格、配气价格的不得重复计收。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历史积累的应顺未顺金额,结合实际情况,在首次建立联动机制及以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分周期逐步调整。
六、联动程序
按本机制联动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时,对于符合一般情形的联动幅度,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县(市)由州级联动,其余由各县(市)联动。由各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并提供气源采购价格有关资料(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气源采购价格有关资料后,及时联动价格并公布实施。
对于属于特殊情形的联动幅度,按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州、县(市)政府研究后,按照政府的批复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价格信息公开机制
各县(市)组织燃气企业一是及时、完整、准确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价格主管部门建立辖区内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台账资料,掌握价格信息,为定期联动奠定基础。二是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信息,对终端销售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并设立监督和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根据联动机制进行价格调整时,提前在缴费APP、企业公众号等页面置顶公告,在线下营业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确保用户及时知晓。三是对企业不及时报送(公开)或报送(公开)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要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各县(市)组织燃气企业一要加强成本管理,每年由第三方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向相关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运营数据,向社会公开企业运营成本,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要建立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智能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持续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县(市)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燃气运营企业广泛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载体进行深入宣传,特别是根据联动机制联动后价格有变化时,必须提前在缴费APP、企业公众号等页面置顶公告,在线下营业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确保用户及时知晓。
(四)控制采购成本
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预测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当燃气企业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全州主要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时(按同类气源对比),可根据实际情况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幅度。
八、执行时间
本机制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