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5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重点产业和
重大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抓经济、抓发展、抓企业、抓项目等核心要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集中有限财力支持全州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动经济提质增效,为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本办法支持范围为全州8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州内相关企业、合作社、种养殖场(户)、个体户等。
第三条 重点产业奖励
(一)奖励内容。按照“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奖励支持以绿色铝硅为重点的制造业、新能源项目、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原特色现代林业、旅游康养、以三七为重点的生物医药产业等产业项目。
1.以绿色铝硅为重点的制造业奖励(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考核,州发展改革委、州投资促进局、州统计局、州打造“中国绿色铝谷”工作专班配合)
(1)引进项目奖励。对年内引进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至20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投资额在20亿元至30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投资额在3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0万元。
(2)项目建成投产奖励。按照投资方和落地方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按期建成投产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万元。
(3)工业企业培育奖励。一是对在文山州境内的工业企业,新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户奖励1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户奖励5万元。新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户奖励1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户奖励5万元。新获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每户奖励50万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每户奖励20万元。二是新认定的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集群,每个产业集群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集群,每个产业集群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每个产业集群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每个产业集群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0万元。示范基地、产业集群跨县域的,按照规模占比分摊奖励。
(4)绿色铝硅产业产值奖励。一是在完成州下达年度绿色铝产业产值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对县(市)绿色铝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绿色铝产业产值、度电产值、合金化率等指标,依据考核结果对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未完成州下达年度绿色铝产业产值目标任务的不予奖励。二是对完成州下达年度绿色硅产业产值目标任务的县(市),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0万元;超额完成产值目标任务的,每超2亿元,再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万元。
2.新能源项目奖励(由州能源局牵头考核,州发展改革委配合)
根据当年各县(市)完成投产并网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完成投产并网任务90%及以上的县(市)全额获得奖励,未完成的县(市)不予奖励。超额完成投产目标任务的,每多投产2万千瓦,再奖励1万元。第1档投产任务为45万千瓦以上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第2档投产任务为30—45万千瓦(含)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第3档投产任务为10—30万千瓦(含)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第4档投产任务为5—10万千瓦(含)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万元。
3.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奖励(由州农业农村局牵头考核,州投资促进局、州统计局配合)
(1)引进项目奖励。对年内引进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
(2)特色经济作物基地奖励。围绕蔬菜、特色水果等特色经济作物,年内新建基地500—1000亩(含)的,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万元;新建基地1000—2000亩(含)的,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万元;新建基地2000亩以上的,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8万元。新建设施大棚(含蔬菜、育苗)按同级别基地规模的10%计算规模,并对应同级别标准奖励县(市)人民政府。
(3)肉牛产业发展奖励。对州内肉牛养殖场(户)所饲养的母牛每生产一头犊牛并饲养到3月龄以上的,给予300元/头的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经费由州、县(市)按照3:7的比例承担。
4.高原特色现代林业奖励(由州林草局牵头考核,州投资促进局、州统计局配合)
(1)引进项目奖励。对年内引进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
(2)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奖励。一是围绕油茶、八角、蒜头果、坚果等特色林业经济作物,年内新建基地1000亩(含)以上的,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8万元;围绕砂仁、草果,年内新建基地200亩(含)以上的,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万元。同时,拟被奖励的林业产业基地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基地必须有经营主体(包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基地是同一个经营主体在一个乡(镇)区域内相对连片种植面积,不能由分散的农户或经营主体拼凑而成;产业基地必须是当年新建或改造的;产业基地经营主体有实际的市场经营行为,有正常的资金流水;产业基地建立联农带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具有带动示范效果。二是新建苗圃规模达500—1000亩(含)且年度销售额达1000—2000万元(含)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万元;新建苗圃规模达1000亩以上且年度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8万元。
5.旅游康养产业奖励(由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考核,州投资促进局、州统计局配合)
(1)引进项目奖励。对年内引进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
(2)项目建成投产奖励。按照投资方和落地方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按期建成投产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万元。
(3)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每个旅游民宿分别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5万元。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以上文旅品牌的,每个品牌分别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5万元。
6.以三七为重点的生物医药产业奖励(由州三七中医药发展中心牵头考核,州投资促进局、州统计局配合)
(1)引进项目奖励。对年内引进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
(2)项目建成投产奖励。按照投资方和落地方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按期建成投产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万元。
(3)创新发展奖励。一是新取得国药准字号批文且在文山投产上市的,每个批文奖励企业50万元;新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食健字号或备案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的特色健康产品,每个批文奖励企业5万元;新取得中药饮片批文的,每个批文奖励企业3万元。新获得国家级作物新品种登记的,每个品种奖励企业10万元;新获得省级作物新品种登记的,每个品种奖励企业5万元。二是推广国家级或省级作物新品种100亩(不含种苗)以上,每个种植主体(包含企业、合作社、种植户)奖励3万元;企业、合作社按标准连片新建林下三七基地50亩(不含种苗)以上,获得有机认证并通过验收的,每个实施主体奖励3万元。
7.稳外贸促消费奖励(由州商务局牵头考核)
(1)稳外贸奖励。年度内每培育1户贸易额1000—3000万元(含)的外贸企业,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万元;每培育1户贸易额3000—5000万元(含)的外贸企业,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万元;每培育1户贸易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外贸企业,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每培育1户贸易额1亿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新增1户有生产实绩的落地加工企业,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万元。
(2)促消费奖励。一是促消费发展奖励。对县(市)年度促消费发展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档次奖励县(市)人民政府,其中:第一档次设1名,每名奖励20万元;第二档次设2名,每名奖励10万元;第三档次设3名,每名奖励5万元。二是限下抽样调查奖励。对新增限下抽样调查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个体户一次性奖励0.5万元。
8.省级开发区建设奖励(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考核)。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1号),根据省级对我州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情况进行奖励,当年排名较上年上升5—10位(含10位)的,奖励开发区管委会10万元;当年排名较上年上升10位以上的,奖励开发区管委会20万元。同时,当年排名进入全省前10名的,奖励开发区管委会30万元。若排名较上年下降的,不予奖励。
9.经营主体培育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考核)、服务业企业(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考核),以及首次纳入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考核),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户(由州商务局牵头考核),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二)奖励程序。奖励考核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2月31日为当年度计算截止日期。州级牵头考核部门依据上述奖励标准制定具体考核方案,于次年2月15日前对各县(市)以绿色铝硅为重点的制造业、新能源项目、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原特色现代林业、旅游康养产业、以三七为重点的中医药产业、稳外贸促消费、省级开发区建设、经营主体培育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根据考核结果视当年财力状况提出奖励资金建议报州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资金来源。州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重点产业发展资金。
第四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考核奖励
(一)考核对象。8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标准。一是前期经费使用绩效考核(20分)。以当年度获得中央、省、州预算内前期经费补助项目总个数均分计分,每个项目前期工作启动、资金支付率达65%以上得满分;启动前期工作、资金支付率未达65%的,以资金支付进度相应计分;未启动前期工作的倒扣该项分值。二是县(市)主动安排本级财政资金项目前期费,并开展前期工作取得相应成果的,每安排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20分。三是当年度争取项目资金成效考核(20分)。主要为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专项债券资金总体争取额度,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评分,基础分5分,最高分20分。四是当年度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项目、专项债券项目、国债项目执行情况考核(40分)。主要为项目开工率、资金支付率,均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评分,基础分10分,最高分40分。如出现因开工率低、资金支付率低被国家或省级通报,并未按通报要求完成整改的,在功效系数法测评基础上每个问题项目扣减5分。
(三)资金安排。依据考核结果分档次进行奖励,其中第一档次设2名,每名奖励400万元;第二档次设3名,每名奖励300万元;第三档次设3名,每名奖励100万元。同时,筹集资金支持水利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四)资金来源。州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
(五)资金支持范围。一是重点支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债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二是优先支持列入省、州重点建设项目等。
(六)资金拨付管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经费采取考核奖励和收回滚动使用相结合。一是次年2月15日前,由州发展改革委对各县(市)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根据考核结果视当年财力状况提出奖励资金建议报州政府审批。二是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县(市)根据州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考核奖励资金规模,提出奖励资金支持项目清单,报州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由州财政局下达资金。三是收回滚动使用。按照奖励支持各县(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经费的30%、30%、40%,在以后3个年度结算时收回滚动使用。四是加强资金监管。州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经费监督,督促各县(市)将资金用在项目前期上,确保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第五条 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属于奖励县(市)人民政府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专项用于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要将奖励资金分配到项目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高原特色现代农林产业奖励资金的50%分配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场主体;属于奖励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同一企业同一类型项目已获得县级以上奖补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不再重复奖励),由州级直接兑现奖励。一旦发现未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的,州级财政将收回奖励资金,并由县(市)承担奖励资金兑现责任。同时,各县(市)要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奖励资金用于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 法律责任。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其他。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州级以前年度出台的财政支持产业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过程中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完善。《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2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