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药经营单位、农产品生产、收购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现就严禁经营使用禁用农药、规范经营使用限用农药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经营使用禁用农药
(一)禁止使用的农药(60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 |
注: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过渡期至2026年5月31日,过渡期内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过渡期后禁止销售和使用上述4种农药。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五氯酚钠已无制剂登记。磷化铝仅限用于防治储粮害虫,氯化苦仅限用于土壤熏蒸。
特别警示: 克百威(呋喃丹)仅需0.08克(约一粒绿豆的十分之一)即可导致成年人器官衰竭;甲拌磷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列为2B类致癌物。
(二)12种在部分作物上禁止使用的农药
农药名称 | 禁止使用范围 | 备注 |
内吸磷、硫环磷、 氯唑磷 | 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防治卫生害虫 | 高毒内吸性杀虫剂 |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 | 代谢物高毒 |
毒死蜱、三唑磷 | 蔬菜 | 有机磷类 |
氰戊菊酯 | 茶树 | 拟除虫菊酯类 |
氟虫腈 | 所有农作物(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 高毒性 |
氟苯虫酰胺 | 水稻 | 鱼毒性高 |
丁酰肼(比久) | 花生 | 致癌风险 |
二、严格规范经营使用限用农药
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
管理要求:
1.经营限制用使用农药的,按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2.实行实名购买,查验购买者身份证明。
3.建立购销台账,记录购买人、用途、数量等信息。
4.配备溯源管理设备,实现全程可追溯。
5.严格执行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6.不得超范围使用(如毒死蜱禁止用于蔬菜)。
7.建立使用记录,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一)经营禁用农药的法律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业农村部第736号公告:
违法行为 | 处罚标准 |
经营禁用农药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
经营劣质农药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使用禁用农药的法律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法主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标准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使用禁用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罚款5-1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 | 罚款1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合规经营使用要求
(一)农药经营者必须做到
1.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农药经营许可证》。
2.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农药采购、销售信息,保存2年以上。
3.查验资质: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
4.指导科学:向购买者说明农药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
5.回收包装: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
6.拒绝违规:对购买禁限用农药用于违规用途的,坚决拒绝销售并立即报告。
(二)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做到
1.选用合法农药:从正规渠道购买农药,拒绝购买“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农药。
2.严格执行标签: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3.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保存2年以上。
4.执行安全间隔期:收获前严格按标签要求停止用药。
5.主动送检:对上市产品主动开展农药残留自检或委托检测。
6.承诺达标: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对质量安全作出承诺。
四、特别提醒
1.“熟人交易”风险:近期央视《财经调查》曝光,个别商家通过“改日期”“只卖熟人”等方式违规销售禁用农药,此类行为已列入重点打击范围,切勿心存侥幸。
2.连带责任:明知他人生产、销售禁用农药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技术服务等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乎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请各农药经营单位、农产品生产、收购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
文山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