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文山州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发〔2023〕11号)已试行一年。由于《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与公平竞争相关规定冲突,加之部分奖励标准设置不尽合理,为确保《管理办法》合理合规,并具有较强的引导激励作用,州财政局牵头,商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等部门结合当前财政奖励资金相关规定及我州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实际,修订完善《文山州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7条,主要包括奖励资金支持范围、重点产业奖励、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考核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 总则。明确出台本办法的重要性。
第二条 支持范围。明确本办法支持范围为全州8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企业、合作社、种养殖场(户)、个体户等。
第三条 重点产业奖励。明确奖励支持以绿色铝硅为重点的制造业、新能源项目、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原特色现代林业、旅游康养、以三七为重点的生物医药产业、稳外贸促消费、省级开发区建设、经营主体培育等,奖励资金来源为州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重点产业发展资金。
1.以绿色铝硅为重点的制造业奖励。对引进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工业企业培育、绿色铝硅产业产值等进行奖励,并明确奖励标准。
2.新能源项目奖励。对当年完成投产并网任务的县(市)进行考核奖励。
3.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奖励。对引进项目、特色经济作物基地、肉牛产业发展等进行奖励,并明确奖励标准。
4.高原特色现代林业奖励。对引进项目、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等进行奖励,并明确奖励标准。
5.旅游康养产业奖励。对引进项目、项目建成投产、旅游品牌创建等进行奖励,并明确奖励标准。
6.以三七为重点的生物医药产业奖励。对引进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创新发展等进行奖励,并明确奖励标准。
7.稳外贸促消费奖励。对稳外贸、促消费发展等进行奖励,并明确奖励标准。
8.省级开发区建设奖励。根据省级对我州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情况进行奖励。
9.经营主体培育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户,以及首次纳入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励,并明确奖励标准。
第四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考核奖励。根据各县(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考核情况进行分档次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为州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
第五条 资金使用。明确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前期奖励资金使用要求,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 法律责任。明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
第七条 其他。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州级以前年度出台的财政支持产业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过程中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完善。《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重点产业的奖励程序。州级牵头考核部门依据奖励标准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组织对各县(市)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根据考核结果视当年财力状况提出奖励资金建议报州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经费的奖励程序。采取考核奖励和收回滚动使用相结合。一是由州发展改革委对各县(市)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根据考核结果视当年财力状况提出奖励资金建议报州政府审批。二是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县(市)根据州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考核奖励资金规模,提出奖励资金支持项目清单,报州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由州财政局下达资金。三是收回滚动使用。按照奖励支持各县(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经费的30%、30%、40%,在以后3个年度结算时收回滚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