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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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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3〕1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五届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1日 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五届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

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州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州、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责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同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市场监管等部门有责任依法及时查处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一级主管部门转交或指定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四条 案件查处和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辖和落实,涉及跨县市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和举报奖励由州食安办受理和对口转交处理。

第五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用于规范本区域内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受理、审核和奖励兑现等。

第六条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和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包括相关举报的案件交办、奖励审定、资金管理、信息发布以及《细则》办法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等。接受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举报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 按照分段负责的原则,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定,负责举报案件的线索核查、提出举报奖励意见和奖金发放方案。

第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州和各县市在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中列支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食品安全举报范围:

(一)生产制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保管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和肉类制品的;

(五)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食品保质期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质量不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未按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非法走私食品和食品原料的;

(十二)擅自调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食品的;

(十三)擅自出口未经报检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擅自用不合格食品或未经检验检疫食品调换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食品的;

(十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人员和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匿名举报不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举报途径: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举报;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四)其他途径举报。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可采用实名、隐名和匿名3种举报形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机构为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州、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辖区内分别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2122600,电子信箱:wszsab@163.com 。

第十五条 州、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相关举报受理、办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就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限时对口交办、转办和督办,适时向举报人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举报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受理和办理。举报案件涉及2个以上县(市)的,由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涉及2个以上州市或者案情重大、超出本级查处能力的,上报省级对口部门核查。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和查处的举报案件,应限时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根据举报质量,即举报人提供证据、线索的详细、准确程度、举报问题与事实相符程度、可能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案值金额等,给予举报人案值相应比例、额度的奖励: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照该举报案件初步认定案值的5%给予奖励;

(二)能部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和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照该举报案件初步认定案值的3%给予奖励;

(三)仅提供案件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根据该线索可以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的,按照该举报案件初步认定案值的1%给予奖励;

(四)无法计算案值金额,但经查实被举报人的确存在违法事实的,视情节给予200—2000元奖励;

(五)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在上述奖励额度外可给予再行奖励。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

第十九条 对举报违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非食用物质制售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除按照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奖励外,给予2000—10000元的特别奖励。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奖励实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兑现程序:

(一)认定。具体承办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转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举报指认的初步违法事实、案件线索等予以审核认定,并填写相关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程序审批。

(二)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相关审批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范围、条件及监管部门的奖励意见等进行认真审核,然后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通知。审批程序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奖励事项、奖金额度等通知举报人,同时根据举报人的实际商定奖金领取或发放方式。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1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该奖励取消。

(四)奖金的领取或发放。相关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并知晓奖金领取方式后,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配合办妥相关奖金支付手续。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和领取奖金:

(一)实名举报,由举报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领取奖金;

(二)隐名举报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匿名举报人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四)同一线索被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难以界定举报先后顺序的,由案件的查处部门依据相关情况,界定举报先后顺序;

(五)2个或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

(六)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申报部门在核实举报人或委托人真实身份后,可通过银行将奖金划转到举报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有效银行账号。

第二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追究其渎职、失职、不作为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蓄意协助相关人员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拒不核实或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透露有关信息,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举报人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附件1

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单

编号:

举报情况

举报人姓名(或匿名六位密码):

举报方式: 举报时间:

联系方式:

举报内容:(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等要素要记录明晰)

记录人:

处置情况

举报质量等级(在“□”里打“√”):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记录人:

处理意见:

受理单位负责人:

备注

填表日期:

附件2:

文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督 办 单

局:                                        编号:20 —

我办接到举报:

请你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于 年 月 日前报文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骑--缝--盖--章------------------

文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督 办 单

局:                                         编号:20 —

我办接到举报:

请你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于 年 月 日前报文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3

文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承办案件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

案件编号

案由

案件承办单位意见

经查证,举报人 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属实。初步核定违法案值 元,根据《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之规定,拟按 %给予奖励,奖金 元。

                                     办案人:

                                       年 月 日

州食安办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州食安委领导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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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