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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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民政局关于公布《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听证会修改稿)》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2025/09/22 1.8w 阅读 352 点赞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已形成《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听证会听证报告,现将该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



文山州民政局

2025年9月22日

《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

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5年9月22日)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下午在文山州民政局四楼会议室举行了《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修改稿)》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听证会公告

2025年8月5日,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文山州民政局关于举行《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5年8月20日前,确定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1名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人(决策发言人)、2名听证记录人和州政府督查室、民政局机关纪委的2名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35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其中州人大代表2名、州政协委员2名、律师2名、其余代表29名。

(三)发布第2号听证会公告

2025年8月20日,在第1号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了文山州民政局关于举行《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决策人)、听证记录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在召开听证会3日前将《实施方案》(修改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在听证会举行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03:00—05:30,听证会在文山州民政局四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文山州民政局局长李红同志主持,州民政局副局长刘芳同志任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35名听证代表到会35名,2名听证监察人到会。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参会代表。

(三)听证会监察人员对听证会代表身份进行确认公正。

(四)由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事项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五)听证答辩,由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以及提问,然后由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给予答复。

(六)听证会代表核实听证会记录,并签字认可。

(七)主持人作听证会小结。

三、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就《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修改稿)》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对听证事项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会后根据记录认真整理,代表共提出建议和意见58条,其中采用35条,不予采纳23条。

(一)采纳意见和建议。

1.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方式、方法,避免形成新的欠账。意见已采纳修改。

2.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明确节地生态安葬是现行安葬的补充,已建墓穴不受影响,不需改造,避免浪费资源。意见已采纳修改。

3.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第3页“二、加强选址管理。......不得占用.....新建殡葬设施”。建议修改为“不得占用.......等相关部门禁止或不建议的区域新建殡葬设施”。意见商自然资源、林草部门修改。

4.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对于《实施方案》中第9页“加强管理”部分,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殡葬服务机构的运营、生态安葬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对违规行为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明确的处罚措施,确保方案能够有效执行。意见已采纳修改。

5.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中提及的对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补贴和激励政策,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制定时需确保符合行政法规和公平原则。已采纳。

6.填补权利空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让殡葬服务单位公示殡葬方式的费用、流程、管理期限等信息,通过公示栏,线上平台公开,避免信息不对称产生纠纷。已采纳,将在殡葬管理工作推动落实。

7.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第4页第二段:“村组农村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由村(居)委会为申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核”中,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审批权。已采纳修改。

8.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将实施方案第9页第1段内“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设施建设资金”修改为“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投入,保障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设施建设资金”。已采纳修改。

9.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明确实施方案第6页中“一是建成验收合格后补助”的验收程序及部门。已采纳修改。

10.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增加“立体安葬”20年以后可以有的处置方式,减少群众抵触情绪。已采纳修改。

11.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文稿第6页补助标准按照规划面积补助。已采纳作参考修改。

12.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将第9页“住建部门要指导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修改为“住建部门要指导做好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的殡葬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已采纳修改。

13.有代表提出:建议民政部门在实施生态安葬设施时,要求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关要求办理。对群众自建项目,加强政策宣传,告知未经工程质量验收的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引导合规报建。已采纳,民政部门将在推行过程中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建设程序规范。

14.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立体安葬保存20年后怎么处理,建议有个说法。已采纳修改。

15.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第3页,“每个县(市)每年至少建设1个节地安葬区,通过分年分步推进建设,力争到2030年实现所有乡镇全覆盖”,建议指标上进一步准确。已采纳修改。

16.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墓地建设标准是否与国家、省规定相符。已采纳,进一步与国家、省的要求对照一致。

17.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乡镇、村级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的申报、备案程序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已采纳,进一步对照上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

18.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设选址管理,指导好后来修复受污染地块、废渣堆放点上修建殡葬设施。已采纳,将在推行过程中结合实际指导。

19.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墓碑规格统一标准。已采纳,方案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20.有代表提出:建议保留已建好使用的公益性公墓安葬制度。已采纳,推行该方案,不影响原有墓地使用,原已建成的传统墓位继续使用。

21.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修改第6页第七行“压实村级村务监督责任”表述及责任主体。已采纳修改。

22.建议方案上适当增加一些所依据的政策名称或条例。已采纳修改。

23.有代表提出:强化宣传引导的“深度”与“温度”,转变社会观念。当前推行生态安葬的最大阻力源于“入土为安、厚葬示孝”的传统观念,建议改变以往单一的政策说教,进行更有温度和深度的宣传。一是情感共鸣式宣传:联合媒体制作高质量的公益广告、记录片或微电影,主要讲述“生命回归自然”的故事,描绘在绿荫鲜花中长眠的诗意与宁静,突出“爱与纪念”的精神内核,引发公众的情感认同。二是榜样引领:积极鼓励和宣传党员干部、社会个人、道读模范等带头选择生态葬,并对其善举给予公开表率,发挥强大的示范效益,逐步扭转社会风气。已采纳,将在推行过程中采取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转变群众观念,争取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

24.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墓穴墓碑标准要确定好,统一标准。已采纳,方案中已作出相应规定。

25.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建设类型标准的立体安葬中,写明至少安放20年以上或写明安放时间到后的处理方式。已采纳修改。

26.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文案中对卧碑进行统一描述,如第2页中微小型卧碑,第4、5页中又表述为“卧碑”,第7页中又出现“微小型卧碑”。已采纳修改。

27.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第4页,四是严格组织建设,建议明确是全县总墓位的20%,还是一个公墓内墓位的20%。已采纳修改。

28.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将第4页倒数第二行中“公共卫生间”表述内容删除;不将“公共卫生间”建设作为绝对否定内容。已采纳修改。

29.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将第8页倒数第五行“指导村(居)委会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将文明节俭、生态安葬要求纳入其中”修改为“指导村(居)委会将文明节俭、生态安葬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中”。已采纳修改。

30.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进一步明确法规引用。已采纳修改。

31.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补助标准建议考虑修改为以面积或墓位数核算,且同步或先补后实施验收。已采纳参考修改。

32.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村组农村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由乡镇政府审核,是否有审核权,因为涉及选址、环保等各部门职能。已采纳修改。

33.村级公益性公墓存量大,建议因地制宜逐步推广生态葬。已采纳,方案中要求为逐步推动。

34.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且涉及永久性构筑物(如骨灰堂)或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5米的土方工程(如墓穴),由民政部门牵头,住建部门配合进行验收;若仅为简易土葬或无结构工程,建议由民政部门组织林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进行验收。已采纳参考修改。

35.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建设类型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如:立体安葬、骨灰墙的格位层数标准是什么,最底层格位层高距离地面高度不少于多少(已防水浸湿),包括过道之间的距离也要明确,同理,壁葬等类型的建设标准是什么要更明确,方便基层建设和验收。已采纳修改。

(二)不采纳意见和建议。

1.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给予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居民补助。

2.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明确生态安葬每户的补助金额。

3.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明确城区公墓减免比例和标准。

4.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骨灰撒散、不保留骨灰方式,予以金额免费并给予家属特别奖励。

5.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推行时明确对个人的奖补政策,明确数额,可确定奖补的时间,激发群众主动实施的积极性,确保政策落实。

6.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明确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补助标准,州级明确补助标准、年限,避免县(市)级过高或过低的补助标准。

7.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实施“全程普惠+阶梯奖补”。一是全程普惠:对选择任何形式生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撒葬等)的居民,全额免除遗体接运、暂存、火化、可降解骨灰盒、一年内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费用,实现“零成本”入葬,降低选择门槛。二是阶梯奖补:在此基础上,根据葬式的节地、环保程度(比如撒散、树葬、壁葬)提供阶梯递增的现金补助,并直接发放经办人家属,让选择生态葬的家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荣誉和实惠。

8.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节地生态安葬补助标准,建议州级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9.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全州统一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的指导标准,并实行分级负担,建议标准仍为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1500元/例,州级补助500元、县级负担1000元。

10.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第6页,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补助,明确是否必须建立奖补激励政策。

以上10条意见建议均为建立生态安葬补助标准的意见建议,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成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地方出台绿色生态安葬补助政策,应严格事前评估论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财政可承受、政策可持续”及“谁制定政策,谁保障资金”的要求,由于州级财力无法承担资金保障,故由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因此不予采纳。

11.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对有意愿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居民家庭安排专职人员一对一跟踪服务,协助其与殡葬服务机构沟通协调,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安葬完成后,定期回访居民,了解其需求和意见,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质量。

本方案已建立一定监管方式,如建立一对一跟踪服务和定期回访机制,一定程度上增加基层负担,不符合当前为基层减负政策,因此未予采纳。

12.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立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对积极提供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成效显著的殡葬服务单位和基层社区、村集体,给予资金奖补或项目扶持。

因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建立对群众的奖补机制尚待评估论证,对服务和管理单位的奖励财政更是无力承担,同时,作为服务和管理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因为本职工作,因此未予采纳。

13.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到“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尊重优良传统丧葬习俗,引导改良传统葬法......”,对丧葬习俗没有一个具体的范围和改良边界。可以联合民族宗教部门制定《少数民族节地生态安葬指引》,结合文山州实际,避免“一刀切”式,侵犯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

目前上级政策正在修订,上位政策没有对丧葬习俗范围和边界给予界定,待上级政策有相应规定后遵照执行即可,本方案暂不明确,因此未予采纳。

14.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压实村级村务监督责任,强化源头监管,防止生态公墓变相商业化或违规扩建”。村级村务监督能否做到变相商业化或违规扩建问题的解决。

从前期调研、摸排情况看,少部分农村公益性墓地存在此类情况,村级作为基本最直接的监管单位,应履行好该项工作的监督职责,因此未予采纳。

15.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节地生态安葬政策施行后,是否与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相冲突,现有公益性公墓安葬标准是否按照节地型墓位安葬标准实施,如仍按照原标准,在一定程度不利于节地生态安葬推广。

本方案的实施,主要是在原有传统墓位安葬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并非“一刀切”式推行,与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不相冲突,因此未予采纳。

16.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对乡镇、村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州级补助资金再提高一些。

因地方财政困难,本方案确定标准已是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支持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提出的补助标准,因此未予采纳。

17.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州级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以建设面积大小来给予定额奖补资金,不统一,建多的多给,建少的少给。

已在方案中修改明确一定的建设规模要求,且我州需实施节地生态殡葬设施点多面广,若无较为统一的规模和补助标准,实施过程中难以核实和落实,在进行年度资金预算时难以测算,反而影响资金保障,因此未予采纳。

18.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前期已建好的公墓墓穴均超0.5平方米,对前期已建好的公墓改造资金应由上级统筹,不应群众自筹。

本方案主要是对改造和新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进行要求,对原已建好并保留使用的传统墓穴未要求改建,因此未予采纳。

19.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节地生态安葬建设由上级统一设计建设,不应用群众自建。

本方案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的要求是以不破坏现有地形地貌及生态环境为基础,依山就势建设,灵活实施,无需进行统一的设计标准,因此未予采纳。

20.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选址管理中“不得占用林地”是否可修改为“依法办理用林许可”,对林地复合型墓地建设的程序给予细化和明确。

按照目前上级的意见方向,今后建设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主要实行备案制,不再进行审批许可,具体如何开展林地复合利用,国家、省级正在研究政策,待上级制定明确政策后遵照执行,本方案暂无法明确,因此未予采纳。

21.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墓地占地标准:建议小型墓位标准维持原先的0.56平方米以内,新建的控制占0.5平方以内。

本方案主要是对改造和新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进行要求,对原已建好并保留使用的传统墓穴未要求改建,因此未予采纳。

22.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州级补助可否按一定的比例先下达,因为目前来看,现有的一些村级公益性公墓之前说的补贴一直未到付,所以这样实行可能群众积极性不高。

本方案制定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激励机制,主要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支持,避免造成补而未建或未按要求建的情况,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因此未予采纳。

23.有代表提出:《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建议把以前做的公墓如何规范做好安排,村组公益性公墓生态安葬以群众自筹为主,群众自建可行性不大,自管和自用没有问题。

一是本方案主要是对改造和新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进行要求,对原已建好并保留使用的传统墓穴未要求改建,与原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不相冲突,二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村组公益性殡葬设施为自建、自管、自用,且本方案制定了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激励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支持,因此未予采纳。

(四)另外,根据修改和删除的内容,对各条款序号、内容逐一校对、修改和统一。


附件

文山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

(听证会修改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州殡葬改革,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3〕11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云民发〔2025〕9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统筹规划、设施建设、政策激励、监督管理、典型示范等职能,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殡葬服务单位、基层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形成参与殡葬改革的合力。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推 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式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 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减少安葬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注重引导,创新发展。通过依法管理、提升内涵、激励 引导、探索创新,使人民群众自觉接受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注重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逐步革除丧葬陋习,大力倡导移风易俗,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二、建设类型及标准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树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立体安葬。在骨灰楼(廊、堂、塔、墙等)以格位存放的形式安放20年以上,20年期满后群众可办理续用手续或按照届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安葬方式。骨灰楼(廊、堂、塔、墙等)按国家有关规范建设。

二是壁葬。在公墓壁葬区采用格位安葬。壁葬设施规格为:壁葬墙整体厚度不低于1米,最底层底面高于地面10cm以上,存放格位宽60cm、高40cm、深40cm或宽40cm、高60cm、深40cm。

三是节地型墓位安葬。在公墓骨灰安葬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低于60cm、宽不超过60厘米。

四是树葬。在树葬区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树下土中或在骨灰安葬穴上方植树,以树为碑。

五是花葬。在花葬区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花坛土中,花坛内种植鲜花。

六是草坪葬。在草坪葬区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设置卧碑(长不超过40厘米、宽不超过30厘米),周边植草不硬化。

七是骨灰撒散。在撒葬区进行骨灰撒散,不保留骨灰。

八是深埋不留坟头。在规定区域内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深埋于地下,不硬化、不立碑、不留坟头。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加强用地保障。

一是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县(市)按照“政府主导建设、突出公益属性、覆盖城乡居民、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区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林草数据有效衔接,合理确定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数量、布局和规模。

二是加强选址管理。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为管控底线,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线和耕地、自然保护地、水源地保护区新建殡葬设施。

三是加强殡葬设施用地节约集约。支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推动以不破坏现有地形地貌及生态环境为基础,依山就势,多种葬式相结合,将现有集中埋葬点、传统坟山等具备条件的殡葬设施纳入地方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进行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建设和管理。支持在现有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内规划设置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等多种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对于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尚未覆盖的乡镇和村组,鼓励采取规划不硬化、不大开大挖、水泥不上山、树木不砍伐、林中找墓穴、墓区多绿化的原则,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墓地或传统墓位与节地生态墓地融合的复合型殡葬设施,减小硬化墓穴,配套绿化设施,做到墓位小型化、集约化。每个县(市)每年至少建设2个节地生态安葬区,通过分年分步推动建设,力争到2030年实现所有乡镇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区域建设全覆盖,并逐步推动所有村级公益性殡葬设施均建设有节地生态葬区,补齐基本设施短板。加快推进骨灰堂建设,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强化现有骨灰堂管理使用。

四是严格组织建设。严格落实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数不少于20%的规定要求,每个公墓(墓地)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数不低于该公墓(墓地)总墓位数的20%。新建或改造的传统墓位要突出小型化、生态化,墓位面积单人墓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低于60厘米、宽不超过60厘米或卧碑高度不超过15厘米,原则上同一个墓区要规范建设管理,设计风格相近;在不增加墓区使用面积的前提下,乡镇公益性公墓应开发建设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等多种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域,村级公益性殡葬设施应开发建设树葬、草坪葬、撒葬等节地生态葬区,保留使用的原有传统墓区保持不变。

乡镇级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县(市)级民政局牵头,林草、自然资源局配合组织审核,报州民政局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村组农村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由村(居)委会为申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国土资源、水务等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备案,以群众自筹为主,群众自建、自管和自用的方式建设,培育一批复合型林下墓地等节地生态示范墓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安葬需求。

五是加强配套设施管理。依托公路、农村道路作为临时祭扫停车场,不再单独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再进行专用焚化池、业务办公区、祭扫服务区等配套设施建设,改由使用临时设施,加强消防、供排水管理。

(二)因地制宜,积极推广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

一是实行节约型生态安葬。引导群众改变传统墓位安葬方式,在指定区域内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推行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火化后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或设置微小型墓碑、卧碑。加强墓地绿化覆盖,在公墓内种植树木、花草,打造“园林式公墓”,形成生态景观。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尊重优良传统丧葬习俗,引导改良传统安葬方式,简化安葬仪式,缩小墓穴面积。

二是推行林下生态安葬。对当前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数量较少,满足不了群众需求的地区,鼓励推行林下生态安葬,利用荒山瘠地建设“阶梯式”生态公墓,减少石材、水泥等不可降解材料使用,降低“白色污染”和土地硬化,提倡种植绿化树种、经济林木等。

三是鼓励选择立体生态安葬。支持各县(市)推广骨灰堂、壁葬等葬式葬法,提供定制格位设计,开展“一站式”服务,简化安葬流程,满足群众对美观性和纪念性的要求,既节约土地资源,又增强安葬的环保性和经济性。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遗体器官捐献碑,为遗体捐献者的家人、志愿者以及社会各界提供一个缅怀、追思的祭奠场所。

(三)严格监督,提高节地生态安葬管理水平。

州、县级各行业、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结合实际,对违规土葬、大墓硬化、建豪华墓等行为加强整治,并通过村规民约进一步约束。探索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民政、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乱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线和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地、水源地等散埋乱葬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压实乡镇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会和村级村务监督责任,强化源头监管,防止生态公墓变相商业化或违规扩建。各县(市)要认真研究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采取“一县一策”“一地一策”办法,推动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完善节地生态安葬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

(四)制定激励政策措施,鼓励节地生态安葬。

一是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由州级财政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乡镇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州级补助5万元/个、村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州级补助2万元/个,建成后由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市)民政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联合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乡镇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墓位数不低于100个、村级节地生态设施建设墓位数不低于40个。

二是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补助。1.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民殡葬补助的指导意见》精神,由各县(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本级财力实际,严格事前评估论证,制定出台适度奖补激励政策,确保财政可承受、政策可持续。将县(市)辖区内在生态安葬区进行骨灰撒散、壁葬、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或设置微小型墓碑、卧碑、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符合节地生态的葬式葬法的文山州户籍城乡居民纳入奖补范围,奖补资金由县(市)级自行承担。2.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节地生态的葬式葬法,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3.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对采用生态安葬的群众给予减免墓位费、管理费等费用的相关政策。

(五)强化宣传引导,示范引领新时代文明新风尚。

一是党员干部带头。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到“五带头”,即带头破除丧葬陋习、带头文明节俭办丧、 带头执行火葬及生态安葬、带头安全低碳祭扫、带头宣传殡葬政 策。鼓励村干部、党员家庭率先选择生态安葬形成示范效应。引 导全社会共同遵守殡葬法规,传递文明理念,弘扬尊重生命、孝 亲敬老、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 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促进节地生态安葬持续发展。

二是强化移风易俗宣传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力度,举办绿色生态葬公益活动,引导群众逐步了解、理解节地生态安葬,消除群众疑虑;宣传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群众采用树葬、壁葬、花葬、草坪葬、撒散、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方式安葬,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提倡采用二维码等数字化方式追思,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各部门要紧密协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结合各县(市)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态安葬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宣传、民政部门要围绕“推动殡葬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主题,多形式开展殡葬改革政策节地生态安葬政策等宣传宣讲,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社会工作部门要深化基层治理与机制建设。指导村(居)委会将文明节俭、生态安葬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中。。培育骨干力量,发掘和培养村(社区)党员、热心群众成为“移风易俗宣传员”或“民情联络员”,发挥其示范与桥梁作用。对生态安葬中涌现的先进家庭与个人,加大宣传,用身边榜样引领文明新风尚。以柔性引导、专业服务和深度融入基层治理的方式,使殡葬改革政策在基层接得住、落得实、走得远,在保障逝者尊严的同时,有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福祉的提升;发改部门要协助行业部门根据上级资金支持方向,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殡葬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投入,保障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设施建设资金;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保障殡葬用地需求,加强对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管;林草部门要指导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支持利用林地建设生态安葬设施,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住建部门要指导做好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的殡葬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乡村振兴,加大农村移风易俗宣传,呼吁减少大操大办,提倡“红事简办、丧事不办”,减轻群众丧葬经济负担,推进农村殡葬陋习改革。

(二)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节地生态安葬监督管理机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殡葬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严肃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维护殡葬市场秩序。民政、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加大违法违规殡葬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建墓、超标准建墓、乱埋乱葬等行为,严禁违规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财政、民政部门加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监管,发现贪污、侵占、挪用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行为,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采取业务培训、考察学习等方式,提高殡葬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殡葬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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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