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共文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编〔2023〕12号)等规定,文山州交通运输局委托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文山州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法统一实行行政执法,并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事项。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示。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