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的《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审查〈云南宏康固废处置利用有限公司3万吨/年大修渣资源化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的请示》(砚发改请〔2025〕44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3〕767号)等有关要求,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项目(项目代码:2505-532622-04-01-987905)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干河乡碧云村。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项目总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利用公司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指标)。主要购置安装反击式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机、球磨机、玻璃窑、出渣机、收尘器等设施设备,建成后年处理大修渣30000吨。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3491.41吨标准煤、等价值为4421.45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力453.46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239.76万立方米,年消耗柴油15.58吨,年消耗新水42511立方米。项目年化石能源消费量2934.11吨标准煤。项目单位产值能耗1.08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34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积极参与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五、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六、请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州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七、请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现将本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受理单位: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876-3051574
邮政编码:663099
地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闻路34号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