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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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2/24 1.5w 阅读 427 点赞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战略,“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部署要求,全力推动全州外经贸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贸决策部署和《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16号)精神,结合实际,近日,州人民政府出台了促进外贸发展十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共有十条内容。分别是:第一条支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第二条支持鼓励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第三条支持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第四条支持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项下带动出口;第五条支持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第六条支持鼓励服务贸易发展;第七条支持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第八条建立外贸发展综合贡献十强企业激励机制;第九条支持鼓励对象;第十条加强资金保障。        

(一)第一条支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        

支持鼓励对象:在文山州注册、备案,建立出口农产品基地,经海关备案,且自营外贸进出口的企业。

支持鼓励条件:按基地规模和年进出口额,分3个档次进行支持。第一档次为基地规模达2000亩(含2000亩)—5000亩(不含5000亩),年自营外贸进出口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第二档次为基地规模达5000亩(含5000亩)—30000亩(不含30000亩),年自营外贸进出口额达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第三档次为基地规模达30000亩(含30000亩)以上,年自营外贸进出口额达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以上。

补助标准:对应支持鼓励条件,分3个档次进行补助。达到第一档次条件的补助20万元人民币。达到第二档次条件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达到第三档次条件的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补助形式:一次性补助。

(二)第二条支持鼓励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        

支持鼓励对象:在文山州注册、备案,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加工制造企业。

支持鼓励条件:按年出口额分2个档次进行支持。第一档次为年出口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第二档次为年出口额达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

补助标准:对应支持鼓励条件,分2个档次进行补助。达到第一档次条件的补助20万元人民币。达到第二档次条件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

补助形式:一次性补助。

(三)第三条支持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鼓励对象:在文山州注册、备案,经文山州商务局审核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支持鼓励条件:开展融资、财务管理、政策业务咨询、退税、报关报检等综合服务,年进出口额达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

补助标准:30万元人民币。

补助形式:一次性补助。

(四)第四条支持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项下带动出口        

支持鼓励对象:在文山州注册、备案,获得商务部门许可,到境外投资的企业。

支持鼓励条件:带动年外贸进出口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30万元人民币。

补助形式:一次性补助。

(五)第五条支持鼓励加工贸易发展        

支持鼓励对象:在文山州注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

支持鼓励条件: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30万元人民币。

补助形式:一次性补助。

(六)第六条支持鼓励服务贸易发展        

支持鼓励对象:在文山州注册、备案,并在文山州辖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服务贸易企业。

支持鼓励条件:服务贸易收支达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

补助标准:10万元人民币。

补助形式:一次性补助。

(七)第七条支持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        

支持鼓励对象:在文山州注册、备案的外贸企业。

支持鼓励条件: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按企业年进出口额的0.2%补助。每户企业每年享受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补助形式:按企业年进出口额每年补助。

(八)第八条建立外贸发展综合贡献十强企业激励机制        

支持鼓励对象:在文山州注册、备案的外贸企业。

支持鼓励条件:年度进出口额排名全州前10名。

支持鼓励形式:授予“年度外贸十强企业”证书和牌匾。

(九)第九条支持鼓励对象        

申报补助企业应符合:在文山州注册、备案,有进出口业绩,当年守法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外贸、外经企业。

最高补助标准:每个企业每年叠加享受政策补助最高不突破100万元人民币。

(十)第十条加强资金保障        

补助资金兑现时间:次年6月前。

申报程序:由外经贸企业对照扶持标准,按属地上报相关佐证材料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上报州财政、商务部门审核。申报细则另行发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政发〔2021〕7号  

http://www.ynws.gov.cn/wszzf/qtwj/pc/content/content_185513770712022630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