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公告》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火源管控,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文山州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州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全州行政区域内林地及其边缘直线5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防火区,全州8县(市)均为高火险区。
三、相关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2.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3.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4.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1.吸烟、烧纸、烧香;
2.烧蜂、烧山狩猎;
3.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4.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5.焚烧垃圾;
6.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7.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法律责任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五、附则
(一)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二)之前规定与本公告所述事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公告发布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