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云南省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文山州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范围内所有涉及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的情形。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一条,主要包括明确电信基础设施的范围、管理主体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一条 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范围内的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条 明确电信基础设施的范围。电信基础设施包括所有公用通信网的设施,如通信设备、通信线路等,省级以上通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也包括在内。
第三条 规定工程项目迁改电信基础设施时的对接、补偿原则和考虑因素。因工程项目需迁改电信基础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与设施产权方及时对接,并按共建共享原则,综合考虑扩容、改造等因素,以及货币补偿和空间、土建费用等,进行迁改补偿。
第四条 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电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在迁改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告知电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迁改需求,当产权单位不明确时,可告知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五条 明确确认迁改需求后的具体操作流程。确认确需迁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电信基础设施现状、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组织勘察并完成相关电信基础设施的登记确认和影像留存。双方签订迁改补偿协议(合同),约定相关事项。
第六条 规定电信基础设施迁改工程的实施原则和组织方式。迁改工程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并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组统筹协调。
第七条 明确电信基础设施迁改完成后的验收工作要求。产权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相关验收工作,产权单位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抄送竣工资料。
第八条 规定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的构成和标准。费用由迁改工程费用、资产损毁费用和其他损失费用构成。费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市场情况确定。
第九条 明确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擅自迁改电信基础设施的后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改,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擅自迁改还应赔偿导致通信网络中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规定《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效力范围。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除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由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办法》实施后预期成效
(一)保障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通过明确迁改责任和流程,减少了因工程项目建设对电信基础设施造成的破坏和干扰,保障了通信服务的持续畅通。
(二)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动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三)规范迁改补偿行为。通过制定统一的补偿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避免了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实施本办法,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可以更加有效地对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行为进行监管,提升了电信基础设施整体建设与维护管理水平。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6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