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文山州州级非财政拨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州级非财政拨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级非财政拨款资金管理,加强资源统筹,增强资源调控能力,不断提升部门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强化预算约束,充分发挥资金使用质效,促进文山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运用于州级各单位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全过程,包括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结转结余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非财政拨款资金,指州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未缴入国库的资金。主要指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核准范围内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代扣代缴手续费等。
第四条 非财政拨款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责任。各单位是本单位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非财政拨款资金收支预算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硬化约束。各单位应当将取得的各类非财政拨款收支全部列入预算,坚持预算法定原则,非财政拨款收支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杜绝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资金。
(三)讲求实效。各单位应当强化绩效意识,对非财政拨款实施的项目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预算调整、制度完善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非财政拨款资金使用质效。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各项非财政拨款收入的增收、减收因素,根据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等合理预计年度非财政拨款收入,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收入。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各项非财政拨款收入全部编入单位预算,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入项目,未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七条 非财政拨款实行“以收定支”管理,通过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不得大于收入。
第八条 非财政拨款安排支出全部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单位预算,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九条 各单位按“保基本”“促发展”的原则安排非财政拨款资金支出,优先保障人员基本支出(不含规范绩效奖等奖励性支出)、日常运转、设备更新改造、基础设施维护、偿还债务本息等刚性支出。
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非财政拨款资金安排使用负有审核责任,负责对所属单位非财政拨款资金使用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核,督促所属单位将非财政拨款资金重点投向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效能和创收能力等领域。
第十一条 统筹优化编外聘用人员薪酬结构,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相关支出,应严格按照编外聘用人员两个“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从紧聘用编外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使用规模及资金支出总量不得突破核定数。
第十二条 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发放津补贴、兑现各种考核奖励的单位,不得突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不得用于超标福利等禁止性领域。
第十三条 州财政局应建立财政补助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非财政拨款项目预算的审核,优先使用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各单位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 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核算范围的经营性收入,相关单位应当于次年第二季度内将税后净利润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章 预算调整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支出应当与当年非财政拨款收入相匹配,根据收入进度确定支出计划,合理保障支出,出现短收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调减相关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执行中需调整的,应当在年度预算调整时统一申报,执行过程中不办理调整事项。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支出严格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纳入预算指标管理,各单位根据预算指标,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开户银行联网办理单位资金支付,实时反馈预算执行情况,规范指标管理、严控资金支出。
第十八条 非财政拨款资金支付涉及的电子凭证、电子签章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对未使用完毕的非财政拨款资金情况进行清理,并将资金结余情况报州财政局。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编报时,除按规定从单位资金结余中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外,净结余资金应当全部编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设立偿债备付金,对有债务且年度事业结余规模超当年非财政拨款收入10%的单位,州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将超出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化解本单位的政府债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拥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积极开拓市场化服务领域,增强创收能力,在单位履行债务清偿、提质增效责任以及保障人员基本支出、日常运转、设备更新改造、基础设施维护等支出责任后的结余资金可用于人员奖励,奖励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具体标准由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核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财政拨款资金实施的项目,须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资金结余大或效益低下的,及时调整或削减预算安排,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要协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单位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核查隐藏收入、超范围支出、虚列成本等问题,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依规扣减预算额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单位非财政拨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账户信息等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伪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