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州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2月28日发布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坡芽情歌(草案)》听证会(第1号)公告的要求,现将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一)听证会时间
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上午9:00。
(二)听证会地点
文山州文化和旅游局7楼会议室(文山市开化北路235号)。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肖 健 州文化和旅游局文化遗产科 科长
(二)决策发言人
张秀娟 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李 梅 州文化和旅游局四级调研员
谢家鹏 州非遗中心主任
(三)听证监察人
朱 磊 州文化和旅游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邹云扬 州文化和旅游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纪委委员
钟红琼 州文化和旅游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纪委委员
(四)听证代表(24名)
卢新颖 富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州人大代表)
向 文 文山州肢残人协会主席、会长(州人大代表)
汪 玲 州政协文史委副主任(省政协委员)
王国丽 州文化馆活动部部长(州政协委员)
王凯黎 文山市文化馆(州政协委员)
张 超 富宁县人大法治委员会主任委员
华袁媛 文山学院科技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王 卿 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许六军 文山学院退休干部
吴雪花 州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干部
靳伟欣 州民宗委政策法规科干部
朱世明 州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马 凯 州财政局科教文化科工作人员
冯荟蓉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二级主任科员
何永辉 州住建局名城科工作人员
杨航波 州农业农村局乡村建设促进科工作人员
黄诗瑶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科长
戚文学 州广电局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李德馨 州文联《含笑花》编辑部编辑
宋展菊 州非遗中心副主任
王 芳 州图书馆研究馆员
柏安祥 西畴县非遗中心主任副研究馆员
蒙季秋 广南县非遗中心副研究馆员
农尚春 富宁县文化馆馆长
黄丽萍 富宁县剥隘镇党群服务中心副主任
(五)听证旁听人
农丽英 富宁剥隘镇坡芽村村民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农建斌 富宁剥隘镇坡芽村村民 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三、其他事项
(一)听证会通知及相关材料于听证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发送到听证代表手中,请各听证代表在仔细斟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坡芽情歌传承保护条例(草案)》后,及时将个人意见及要点整理成书面材料,以便听证会召开时方便提问、答辩、交流以及会后整理,保证使听证会紧凑、流畅,达到预期目的。
(二)请听证代表作好准备,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参会(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
(三)因会场和名额限制,其他报名但未入选为听证代表的同志,可就听证事项向州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听证会欢迎新闻媒体参加,并作采访报道。
联系人:李梅
地址:文山州文化和旅游局(文山市开化北路235号)
联系电话: 0876-3052051
传真: 0876-3050512
邮箱:wszwenyi@163.com
附件:《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坡芽情歌传承保护条例(草案)》
文山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3月20日
附件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坡芽情歌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坡芽情歌的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坡芽情歌的保护传承、传播推广、合理利用以及相关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坡芽情歌,是指流传于富宁县剥隘镇坡芽村及周边壮族聚居区,以图画符号系统为传承载体,以歌唱爱情为主要内容的壮族民歌集。壮族语称“布瓦吩”,意为“把花纹图案画在土布上的山歌”,当地群众也称“坡芽歌书”。
坡芽情歌的图画符号系统、土布载体、演唱曲调、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以及相关的节庆习俗、服饰道具,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文化格局。
第四条 坡芽情歌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中华文化认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二)活态传承原则:保持口传心授、师徒传承的传统方式,确保情歌符号与演唱技艺代代相传;
(三)整体性保护原则:保护歌词、曲调、符号、载体、习俗及相关文化空间的完整统一;
(四)依法治理原则: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保护传承工作,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
(五)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持核心艺术特质的前提下,推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坡芽情歌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坡芽情歌保护传承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督促检查,重点推进坡芽情歌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的作用发挥。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坡芽情歌保护传承的业务指导,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坡芽情歌文化资源的调查、记录和数字化保护;
(二)认定、管理坡芽情歌代表性传承人;
(三)指导坡芽情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四)监督坡芽情歌相关知识产权的规范使用。
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坡芽情歌保护传承责任机构,配备熟悉壮族语言文化的专职人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教育体育、市场监管、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 坡芽情歌保护传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图画符号系统的形态、含义、排列顺序及其土布载体;
(二)与符号系统相对应的情歌歌词、曲调及演唱技法;
(三)识读情歌符号、演唱情歌的传承人群体及传承谱系;
(四)坡芽情歌的传统演唱场合、仪式规程及相关节庆活动;
(五)坡芽情歌服饰、乐器、道具的传统制作工艺;
(六)坡芽情歌流传区域的村落格局、自然环境和人文生态。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坡芽情歌保护传承专项规划,明确保护传承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应当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规划应当根据保护传承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坡芽情歌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坡芽情歌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抢救性记录、传承人培养、传承设施建设和传唱活动开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保护传承。
第九条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工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为富宁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坡芽村等核心传承区域配备熟悉壮族语言文化的专职保护人员;
(二)支持传承人进入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传承人参与国民教育机制;
(三)建立坡芽情歌保护志愿者队伍,吸纳返乡青年、大学生参与记录和传承工作。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坡芽情歌资源调查,建立专题档案和资源数据库,实现数字化管理和共享利用。
调查应当重点做好坡芽情歌原件的高清影像采集、材质检测和保存状况评估,完整记录符号识读方法和对应曲调,制作标准化教学影像。调查成果应当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保存,并依法向公众开放。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坡芽情歌传承设施建设,保持壮族传统建筑风格,与当地村落风貌相协调。
传承设施的选址、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传承实际需要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坡芽情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考核和动态管理机制。
认定坡芽情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重点考察其识读坡芽情歌符号、演唱对应情歌的能力,以及掌握曲目数量、传承谱系清晰度、授徒传艺意愿等条件。
主管部门应当与传承人签订传承协议,明确传承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为其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传承协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工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动坡芽情歌传承教育:
(一)将坡芽情歌纳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体系,开发适合不同学段的教育资源;
(二)支持传承人进入学校授课,建立传承人参与学校教育机制;
(三)推动高等院校设立坡芽情歌研究方向,开展情歌符号破译、曲调采集、文化阐释等学术研究;
(四)在坡芽村及周边村落开展青少年传习活动,增强文化认同和民族自豪感。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坡芽情歌的传播推广,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一)加强专业艺术团体演职人员编制和技术职称评审,扶持专业艺术团体开展演出交流,提升品牌影响力;
(二)结合壮族传统歌节等节庆活动,举办坡芽情歌会,组织活态传承活动;
(三)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普及坡芽情歌文化知识;
(四)支持出版图集、曲谱集和学术研究成果,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坡芽情歌保护传承:
(一)向有关部门捐赠资料、实物、资金,参与志愿服务;
(二)开展文化研究、影视拍摄,整理、翻译、出版相关文献;
(三)组建艺术团体,开展传唱活动;
(四)创作相关文艺作品,开发旅游服务项目和文化创意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在坡芽情歌保护传承活动中促进各族群众的交流合作。
第十六条 鼓励在保持坡芽情歌核心文化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一)支持创作以坡芽情歌符号为元素的音乐、舞蹈、戏剧等舞台艺术,体现中华文化底蕴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二)鼓励开发具有情歌符号特色的文创产品,推动符号元素的标准化、规范化使用;
(三)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打造以坡芽村为核心的文化旅游线路,建设主题特色村落。
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得改变坡芽情歌符号系统的核心文化要素,不得歪曲、贬损坡芽情歌的文化内涵。核心文化要素的具体目录由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布,根据保护传承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支持坡芽情歌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展示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
(一)依托专业艺术团体开展国内外巡演;
(二)推动坡芽情歌符号系统申报世界记忆遗产,提升国际知名度;
(三)加强与周边国家壮族(侬族)聚居区的文化交流,促进同源文化的共同保护,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涉外交流活动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重要文化载体的安全。
第十八条创建坡芽情歌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
(一)核心区:坡芽情歌主要流传村落,实行严格的整体性保护;
(二)缓冲区:与坡芽情歌传承密切相关的区域,允许在保持文化生态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
(三)辐射区:本州内其他与坡芽情歌传承相关的区域,支持开展传唱活动。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划定并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保护利用坡芽情歌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完整性和传承性,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歪曲、贬损坡芽情歌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二)不得擅自改变坡芽情歌符号系统的核心文化要素;
(三)不得冒用坡芽情歌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不得侵占、损毁坡芽情歌原件、传承场所及相关实物;
(五)不得将坡芽情歌保护传承经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加强“坡芽情歌”“坡芽歌书”等名称、符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使用坡芽情歌相关商标、进行商业开发的,应当向富宁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使用方式、范围、期限及对坡芽情歌文化价值的影响。
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贬损、歪曲坡芽情歌文化内涵,破坏民族团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民族工作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坡芽情歌保护传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对破坏坡芽情歌保护传承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