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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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2021/08/13 9.7k 阅读 52 点赞

   一、工作开展的依据和背景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适应机构改革后全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州人民政府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7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级相关部门逐件清理,同时对照省政府本轮清理公布的结果,起草了《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多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会商,并组织了合法性审查。2021年8月11日,第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决定》的公布施行将对维护法制统一,优化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二、保留和修改文件的情况

(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5件

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文山州贯彻〈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办法》(文政发〔2000〕11号)、《文山州贯彻〈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文政发〔2000〕46号)、《文山州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发〔2000〕76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政发〔2003〕76号)等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同时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县”、“委”、“办”、“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二)部分(打包)修改8件

根据清理责任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经州政府办公室审查评估,将《关于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意见》(文政发〔2001〕79号)、《文山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文政发〔2002〕8号)、《文山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文政发〔2006〕112号)、《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文政发〔2011〕103号)、《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政规〔2019〕2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了部分(打包)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决定》。

(三)全面修改的情况(13件)

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核心内容需要修改或者修改内容较多的进行全面修改。经审核,将《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文政发〔2004〕86号)、《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文政发〔2005〕59号)、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文政发〔2008〕28号)、《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文政发〔2009〕67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全面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三、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文件的情况

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

(一)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予以宣布失效

属于此类情形宣布失效的有11件。即:《关于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文政发〔2001〕81号)、《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文政发〔2004〕86号)、《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夺取奖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文政发〔2007〕126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文政发〔2008〕64号)、《文山州州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发〔2010〕108号)、《文山州州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文政发〔2013〕48号)、《文山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文政发〔2013〕49号)、《文山州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文政发〔2016〕52号)、《文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文政发〔2016〕124号)、《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文政发〔2017〕55号)、《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文政发〔2017〕147号)。

(二)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废止,与上位规定不一致,经评估后予以废止

属于这类情形予以废止的有12件。即:《文山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文政发〔2002〕259号)、《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文政发〔2004〕57号)、《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文政发〔2004〕127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加强城镇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决定》(文政发〔2005〕68号)、《文山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办法》(文政发〔2007〕83号)、《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政发〔2008〕16号)、《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燃气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发〔2010〕87号)、《文山州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发〔2011〕41号)、《文山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文政办发〔2012〕141号)、《文山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发〔2012〕53号)、《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文政发〔2013〕57号)、《文山州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发〔2014〕61号)。

(三)有效期已过,经评估后认为无继续实施的必要,予以宣布失效

属于这类情形予以宣布失效的有5件。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三七种子管理办法》(文政发〔2016〕23号)、《文山州无偿献血互助金管理办法》(文政发〔2016〕52号)、《文山州现代农业庄园认定监测暂行办法》(文政发〔2016〕71号)、《文山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发〔2016〕97号)、《文山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文政发〔2016〕108号)。

(四)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现状不符)予以宣布失效

属于这类情形予以宣布失效的有4件。即:《文山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文山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文政发〔2004〕57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文政发〔2004〕82号)、《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文政办发〔2007〕38号)。

链接: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http://www.ynws.gov.cn/wszzf/xzgfx/pc/content/content_185513734605356646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zcjd100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