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州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产科类等7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21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29号)要求,我州整合规范产科类等8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并修订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器官移植类、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8),同步终止相关文件中“营养风险测评”“普通透视”等44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9—10)。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最高限价标准,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保持政策延续性,整合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可吸收止血材料、防粘连材料、生物胶、敷料、修补材料收费耗材,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Ⅲ类注册证。
四、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调整降低“微量血糖测定”等3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完善“糖化血红蛋白”计价单位,并调整最高限价标准;同步修订“B型钠尿肽(BNP)测定”“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计价单位及项目内涵(详见附件11)。
五、整合规范后的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器官移植类、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明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及限定支付范围,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5年8月30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规范产科类等8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相关表册
文山州医疗保障局
文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