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
xzgfxzgfx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09 1.5w 阅读 276 点赞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办规〔202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的统筹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的计划编制、入库管理、开发利用、资金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实施名录制管理。

第五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模适度、权责明晰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第七条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州土地储备和供应有关政策及制度,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导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协调和监督重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和储备;定期汇总分析全州土地储备及供应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监督指导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协调本县(市)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第八条 州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州土地储备工作;编制州本级土地储备计划、土地收储方案;统筹全州土地收储、供应工作;负责实施州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将需要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置转、征用、划拨,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为州级土地收储、运营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县(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编制县(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收储方案;负责土地收储、管护、前期开发等;接受州级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州和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联合收储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土地收储。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负责建立完善土地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发行管理、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十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规划衔接、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税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产业园、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严格控制新增耕地转为储备用地。

第十二条 州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含出租、临时使用等);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及来源(财政预算、专项债券等)。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的依据。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者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储备计划和收储方案。组织谋划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优先选择成熟度高、操作性强、预期效益显著、风险低的项目,编制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包括纳入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情况、项目实施主体纳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情况、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情况、土地权属(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情况)、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情况等,确保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第四章 储备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 所有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储备管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视为已确定使用权人的除外。

第十六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七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下列土地可纳入州级土地储备范围:

(一)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建设用地和因改革改制、办公地址搬迁等原因需处置的国有土地;

(二)州属国有企业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州级储备的土地;

(四)州人民政府决定储备的其他土地。

经批准纳入州级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应当编制土地收储方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收储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来源及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

(三)征地拆迁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税费、资金成本、土地储备管理费等土地储备支出;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方能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属地政府依法组织用地报批及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货币补偿收购。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属地政府依法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直接收购储备土地。

(二)土地置换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使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交给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用途不变和等价原则,从储备土地中另行选址拟定置换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办理用地有关手续,置换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十二条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价格、补偿标准及核算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城市征收与补偿管理有关规定评估认定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州、县(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购买的,按照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进行购买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纳入储备。

第五章 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

第二十四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依法做好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等工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前期开发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支出。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厘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对土地储备项目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设置围墙、栅栏、标识等费用;

(二)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

(三)地上建筑物必要的维修及改造费用;

(四)为临时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五)根据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要求的管护费用;

(六)其他符合规定与储备土地管理有关工作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临时利用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招拍挂出让。供应前需注销不动产登记,确保产权清晰。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应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包括土地储备支出构成、出让起始价和总额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储备土地的出让起始价,应当根据评估价、土地储备成本和基准地价、规划设计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土地储备和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产生的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成本评审、土地评估、资产评估、造价咨询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支出,计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三十一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由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属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按照供应方案明确的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移交土地,并签署土地移交书,同时抄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缴清土地价款的,不予移交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相关储备成本;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申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片区综合开发、存量盘活、城市更新、生态修复及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公开市场化竞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回报由社会资本投资方和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储备土地信息的部门共享,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调整、土地收储、出让成交等信息,应及时推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xzgfx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