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
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文山州青少年体育、残疾人体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励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冬奥会、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世界特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残运会、全运会、全国冬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特奥会、全国民族运动会、省运会、省残运会、省特奥会、省民族运动会(以下简称“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运会、省残运会、省特奥会、省民族运动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办,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举办城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的分届次的全省性体育运动会。
第三条 对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州教育体育局、州残疾人联合会、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的审核、申报工作;州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
(二)文山州输送至云南省及其以上训练单位,在省级及以上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且其成绩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计入省运会(青少年组)文山州代表团金牌数的文山籍运动员。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属于公务员、事业人员身份的,按《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进行奖励。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不属于公务员、事业人员身份的,运动员按照本条第(三)(四)项的标准奖励,教练员、编导按照本条第(三)(四)项标准的50%奖励。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运动员,每枚计入金牌按照本条第(四)项第1目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文山籍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冬奥会、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世界特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残运会、全运会、全国冬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特奥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奖励标准。
1.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冬奥会、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个人项目:金牌20万元、银牌10万元、铜牌6万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奖励。
2.代表中国参加世界特奥会。个人项目:金牌0.5万元、银牌0.4万元、铜牌0.3万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奖励。
3.代表中国参加亚运会、亚冬会、亚残运会。个人项目:金牌15万元、银牌8万元、铜牌5万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奖励。
4.代表云南省参加全运会、全国冬运会、全国残运会。个人项目:金牌10万元、银牌5万元、铜牌3万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奖励。
5.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特奥会。个人项目:金牌0.4万元、银牌0.3万元、铜牌0.2万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奖励。
6.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个人项目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奖励;表演项目和民族健身操: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
(四)文山籍运动员参加省运会(青少年组)、省残运会、省特奥会、省民族运动会奖励标准。
1.代表文山州参加省运会(青少年组)、省残运会。个人项目:金牌1万元、银牌0.5万元、铜牌0.3万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奖励。
2.代表文山州参加省特奥会。个人项目:金牌0.4万元、银牌0.3万元、铜牌0.2万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奖励。
3.代表文山州参加省民族运动会。个人项目: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奖励;表演项目和民族健身操: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七条 计奖办法
(一)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奖的奖励以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
(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奖的奖励可以累计计奖。
第八条 运动会结束后,由州教育体育局、州残疾人联合会、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名单,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纳入州级财政预算核拨兑现。
第九条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他违反赛会规定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取消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申报资格;对已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体育局、州残疾人联合会、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山州2024年8月9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