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文政办规〔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运动员、教练员、编导是文山州体育事业发展的核心力量。文山州2019年印发的《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文政办规〔2019〕1号)于2024年8月到期废止,为填补政策空白、保障奖励工作无缝衔接,同时对标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州教育体育局牵头、州残疾人联合会和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配合,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起草形成本《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83号)《云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成绩奖励办法》(云残规〔2023〕1号)《云南省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云残发〔2024〕9号)《云南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表彰及记功嘉奖实施细则》《云南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云体发〔2011〕76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奖励对象全覆盖
涵盖三类贡献主体:一是文山州直接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二是文山州输送至省级及以上训练单位的文山籍获奖运动员;三是成绩经省级认定计入文山州省运会(青少年组)代表团金牌数的文山籍运动员,既保障直接参赛人员权益,也激励基层人才输送工作。
(二)奖励规则更合理
1.按国际级、国家级、省级赛事层级设定差异化奖励标准,适配不同级别赛事的激励需求;
2.区分个人、团体、集体项目,结合主力与非主力运动员角色设定对应奖励比例,兼顾团队协作与个人贡献;
3.适配公职与非公职身份人员奖励需求,覆盖特奥会、民族运动会(含表演项目)等专项赛事;
4.支持多次获奖累计兑现,明确人才输送奖励标准,全方位激发体育工作者活力。
(三)流程规范+保障约束
1.奖励以赛事官方公布的秩序册、成绩册和名单为依据,按“申报—征求意见—社会公示—政府审定—财政兑现”流程推进,全程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州教育体育局、州残联、州民族宗教委负责奖励审核申报,州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形成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
3.对因兴奋剂问题或违反赛会规定被取消成绩的,取消奖励资格,已发放奖金依法依规追回,严守赛事公平底线。
四、施行时间及解释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8月9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加相关赛事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州教育体育局、州残疾人联合会、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