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文山州医疗保障局、文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产科类等8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群众知晓,现就《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产科类等7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21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29号)要求,整合规范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器官移植类、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放射检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我州将现行445项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形成330项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以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准价为最高限价标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患者承受能力,制定我州最高限价标准,同步配套医保支付政策,并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实施后将解决哪些问题,带来什么变化
以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要依据医疗机构临床操作进行制定,由于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差异、设施设备不同,导致各地服务项目种类繁杂、名称差异大、内涵不统一、耗材除外矛盾多,甚至更换添置医疗设备而新立项等问题日益凸显,如有的价格项目拆分过细,与临床操作深度捆绑,面临复杂疾病或并发症、合并症较多时,较易出现项目重叠,边界难以有效区分,导致患者看不明白,医务人员困惑也多,既不利于规范诊疗行为,也容易产生医患纠纷和监管争议。
为此,我州按照省级要求及时出台《通知》,推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化、透明化管理,构建更加清晰、公平、合理、高效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更好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保障患者权益。
三、《通知》对项目做了哪些规范
按照省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加收项、扩展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和使用说明,对我州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制定了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统一项目编码名称。《通知》整合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全国统一的项目编码、名称,确保医疗服务收费统一、规范。
(二)统一计价规则。以“临床量表评估”为例,目前我州设有精神科、康复、营养等若干量表项目,现按照省级通知要求优化整合为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6项加收项和3项拓展项。临床量表评估分为自评和他评,以“得出评估结论”作为一个完整计价单元,医疗机构为得出准确结论需要应用1份或若干份量表的,按照评估条目的总数计费。
(三)统一价格项目内涵。《通知》严格对照立项指南,对价格项目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加收项、扩展项等进行了规范,使其更加统一、清晰、准确。
(四)扩展新项目内涵。《通知》对照立项指南,对新项目的内涵进行了扩展,提高了项目的兼容性,也为今后新技术的应用预留了空间。
(五)新增项目。《通知》根据立项指南,新增“导乐分娩”“免陪照护”等医疗服务项目,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就医需求。
四、价格是怎么形成的
按照价格决策程序,坚持价格水平总体平稳拟定具体价格。
(一)按照平移现行项目价格水平的原则,采取直接平移(一对一映射项目)、量价加权平移(一对多映射项目)、参照我州与省级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入比例关系等方式,拟定文山州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
(二)通过价格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集体审议等重大决策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评估,不断完善价格方案,确保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整合规范产科类等8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形成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30项,同步终止“普通透视”、“营养风险测评”等44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最高限价标准,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保持政策延续性,整合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可吸收止血材料、防粘连材料、生物胶、敷料、修补材料收费耗材,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Ⅲ类注册证。
(四)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调整降低微量血糖测定等3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完善糖化血红蛋白计价单位,并调整最高限价标准;同步修订B型钠尿肽(BNP)测定、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计价单位及项目内涵。
(五)同步明确整合规范后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及限定支付范围,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六、非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如何执行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试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规定执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还需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接受管理。
七、《通知》什么时间执行
《通知》自2025年8月30日零时起与省级同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