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州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必然要求。风景名胜区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文山州自然保护地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提出“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研究提出各类自然公园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17号)提出的“国家、省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占用自然保护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文山州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核准审批方面仍缺乏相关依据,《通知》的起草既贯彻落实了上级要求,又满足新形势下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是规范风景名胜区项目建设管理的现实需要。一方面,2019年以前,风景名胜区由住建部门管理,住建部门先后出台的涉及项目审批文件内容与最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要求不符,不能继续指导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审批工作。另一方面,2019年机构改革后,县(市)林草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理解不准确,对项目审核报批业务流程不熟悉。2021年修订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虽进一步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但未对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及审批管理事项进行细化要求。州县林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风景名胜区内重大项目的把握存在一定偏差。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二、制定依据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依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制。
依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州(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报州(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3个部分: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内容和程序。一是明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的程序。二是明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的程序。三是明确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的程序。四是明确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办理的程序。
(二)进一步明确申报材料和内容。一是明确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的申请材料。二是明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的申请材料。三是明确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的申请材料。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的审批管理。一是明确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办理的情形。二是明确组织专家论证参与者。三是明确调整或变更的批准。四是要求县(市)林草局应分年度报送审批情况。